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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2020-03-11 09:1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育厅直属中小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

  (一)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市、县(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生源不足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学校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申报和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区域内生源数量等因素核定其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验证。选择公办学校的,由服务片区公办学校直接登记入学。选择民办学校的,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直接登记入学;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制度

  (四)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年度总计划,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配备、食宿条件等因素分校下达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

  (五)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及经教育厅审批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班按现行政策执行。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招生范围,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

  (六)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各市、县(区)要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统一平台进行招生录取,避免重复录取。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提前招生、掐尖招生。

  三、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七)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各市、县(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针对招生入学实际,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八)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外籍华侨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市、县(区)相关政策执行。其它确需优抚的情况由各市、县(区)研究确定。

  (九)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要优先就近安排到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特殊教育学校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当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四、强化工作保障和宣传引导

  (十)严格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严禁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切实消除起始年级大班额。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学籍属地管理,强化学籍管理对招生入学、控辍保学、大班额监测作用。严禁中小学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十一)建立招生入学预警制度。各市、县(区)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区域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实施联盟式、集团化、大学区等办学模式,推进“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十二)做好入学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县(区)要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市、县(区)招生入学方案于2020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招生入学平台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建设,逐步实行网上报名、阳光招生,方便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和群众政策查询。要充分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全面系统宣传招生入学政策,重点对公办民办实行同步招生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对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查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3月11日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期予以发布,现就《通知》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为维护我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自治区教育厅先后多次组织相关市、县(区)和民办中小学校召开座谈研讨会,对照中央要求,分析梳理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亟待规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制度、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强化工作保障和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2项具体工作措施。

  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

  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生源不足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验证。

  三、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制度

  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各市、县(区)要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市、县(区)相关政策执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不同程度残疾的儿童少年采取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宣传引导

  严格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严禁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严禁中小学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建立招生入学预警制度。各市、县(区)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机制,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做好入学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县(区)要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于2020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招生入学平台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建设,逐步实行网上报名、阳光招生,方便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和群众政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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